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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201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法
2011-11-11  

 

西办字〔2011〕81号

中共西乡县委办公室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乡县201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人大、政协党组,人武部党委,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党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群团,驻县单位:

《西乡县201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乡县委办公室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8日

 

  

西乡县201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激励各单位创先争优的工作热情,确保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按照注重过程、客观公正、综合评定“三个原则”,坚持过程考核与年终综合评定、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目标任务考核与特色工作考核、各方评价与综合评价“四个结合”,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五项一票否决”,推进考核结果与经济奖罚、与评先推优、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与领导干部任用“四个挂钩”。

二、考核范围

全县目标责任考核分一类镇、二类镇、县直党群系统部门(单位)、县直政府系统经济综合部门(单位)、县直政府系统社会服务部门(单位)、县直政府系统驻县单位六条线,共88个单位。

(一)一类镇(7个)

城关镇  沙河镇  杨河镇  柳树镇  峡口镇

堰口镇  白龙塘镇

(二)二类镇(11个)

桑园镇  私渡镇  骆家坝镇  大河镇  罗镇

白勉峡镇 茶镇  高川镇   五里坝镇

两河口镇 子午镇

(三)县直党群系统部门(单位)(22个)

县纪委机关(监察局)  县委办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县委政法委  县委统战部 县总工会

县委农工部 县编办  县直机关工委  县党研室

县档案馆(局)   县老干局  县科协  团县委

县妇联  县委党校  县残联

(四)县直政府系统经济综合部门(单位)(14个)

县政府办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  县经合局

县经贸局  县农业局  县交通局  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  县住建局  县旅游局  县扶贫办

县国土资源局  县供销社

(五)县直政府系统社会服务部门(14个)

县公安局  县统计局  县审计局      县信访局

县教体局  县安监局  县计生局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县文广局  县司法局  县民宗局

县卫生局  县药监局

(六)县直政府系统驻县单位(20个)

县环保局  县电力局  县工商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县烟草局  县邮政局  县气象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电信公司  县农村合作银行

人行西乡支行  农行西乡支行   工行西乡支行

农发行西乡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西乡支行

西乡移动公司  西乡联通公司  县广电网络公司

省统计局西乡经济社会调查队

三、考核内容

镇、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共性指标、目标任务(含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非公企业纳税大户)、特色工作和各方评价,考核细则由各指标负责部门拟定。

(一)镇共性指标内容和考核细则拟定责任单位

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稳定。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拟定考核细则;党风廉政建设由县纪委负责拟定考核细则;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县委基层办拟定考核细则;精神文明创建由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负责拟定考核细则;社会稳定由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负责拟定考核细则。

(二)部门(单位)共性指标内容和考核细则拟定责任单位

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稳定。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拟定考核细则;党风廉政建设由县纪委负责拟定考核细则;精神文明创建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拟定考核细则;社会稳定由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负责拟定考核细则。

(三)镇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内容和考核细则拟定责任单位

1、经济发展

(1)农业总产值:县统计局负责。

(2)财政工作:县财政局负责。

(3)债务化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

(4)固定资产投资:县统计局负责。

(5)招商引资:县经合局负责。

(6)茶叶发展:县茶叶局负责。

(7)生猪发展:县农业局负责。

(8)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县经贸局负责。

(9)烤烟生产:县烟草局负责(无烤烟发展任务的镇,依照特色产业进行考核)。

2、社会发展

(10)教育体育发展:县教体局负责。

(11)文化广电发展:县文广局负责。

(12)卫生发展:县卫生局负责。

(13)计生管理:县计生局负责。

(14)城镇化建设:县住建局负责。

(15)新农村建设: 县新农办负责。

(16)扶贫开发工作:县扶贫办负责。

(17)移民搬迁工作:县扶贫办负责。

(18)农业发展(粮食安全、沼气建设):县农业局负责。

(19)公路建设:县交通局负责。

3、人民生活

(20)农民人均纯收入:县统计局负责。

(21)城镇就业及社会保障(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县人社局负责。

(22)水利建设(安全饮水):县水利局负责。

(23)民政管理:县民政局负责。

4、资源环境

(24)环境保护:县环保局负责。

(25)节能降耗:县发改局负责。

(26)林业发展:县林业局负责。

(27)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5、社会安全

(28)安全生产:县安监局负责。

(29)食品药品安全:县药监局负责。

(四)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内容,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拟定,县考核办审核后实施。同时,将项目争跑、陕南移民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医改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细则分别由县发改局、扶贫办、住建局、发改局、经合局、统计局、卫生局负责拟定。

(五)特色工作(创新工作)由各镇、部门(单位)予以申报,经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细则由县考核办负责拟定,特色产业考核细则由县考核办负责拟定。

(六)各方评价考核细则由县考核办负责拟定,建立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

(七)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非公企业纳税大户考核细则分别由县发改局、经合局、经贸局负责拟定。

四、考核办法

按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及镇、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年底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

(一)落实责任。按照绩效管理体系,各指标负责部门为各指标的考核主体,全面负责指标推进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落实具体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全县突破发展具体要求,由指标负责部门与各镇、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拟定具体考核建议指标,县发改局召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衔接会议确定,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核后制定《西乡县2011年度镇工作综合责任书》,并印发《西乡县镇和部门(单位)201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同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各指标负责部门方可上报。

(二)考核计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指标、目标任务、特色工作和各方评价分别占20%、68%、6%和6%的权重。同时,县委县政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级部门)、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分别给牵头负责的镇、部门(单位)加0.3分、0.25分、0.2分或减0.25分、0.2分、0.15分;镇、部门(单位)某方面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3分或减0.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2分或减0.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1分或减0.05分,受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05分或减0.05分;镇、部门(单位)某方面工作受国家级部门、单位(含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1分或减0.05分,受省级部门、单位(含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加0.05分或减0.025分,受市级部门、单位(含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书面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在总分中加0.025分或减0.0125分。镇、部门(单位)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市肯定在我县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的每次分别在总分中加0.1分和0.05分。以上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平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月查季考中前三名的顺次在总分中加0.05分、0.025分、0.0125分,最后一名的在总分中扣0.025分。每季度市对县考核指标未达到均衡进度或在全市通报排名中位列后3位的,顺次在总分中扣0.05分、0.025分、0.0125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督查事项按相应督查规定进行加分或扣分。被县委、县政府确定为市对我县考核特色指标且超额完成的给牵头负责的部门(单位)在总分中加0.2分。配合市属重点项目建设的镇按照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在总分中加0.1---0.3分。县委、县政府临时增加的涉及面广、全局性强的工作任务应该加分的,由县考核办提出意见报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三)考核方式。注重过程及平时检查考核,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月查季考年总评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指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月查,即本月结合县上重点目标任务确定易于量化考核的一个方面单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考核,交流工作,分类排名,通报情况。季考,即本季度结合市对我县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交流工作,分类排名,通报情况。年总评,即年底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并依据月查季考书面通报情况进行总评,到镇、部门(单位)召开目标责任考核报告会,对领导班子绩效及班子成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察。指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每月由县考核办牵头,召开市对县考核指标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每月检查、通报、督办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指标进展情况、创新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每季度分析、研究支撑重点指标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对接,查漏补缺;每年度分析全年目标任务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措施,完善办法,力求科学。

(四)考核要求。各指标负责部门要加强平时工作过程的督促、指导和考核,所有指标由县考核办年底统一组织考核组一次性进行,各指标负责部门年底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检查考核。各指标负责部门对镇考核的成绩占60%,县考核组考核的成绩占40%。凡2011年11月15日后自行组织考核的单位,其负责考核指标的成绩均计零分,并从该单位总分中扣0.2分。各指标负责部门不按照要求报送考核结果的,从该单位总分中扣0.2分。

五、考核规程

(一)自查自考。上半年末及2011年12月20日前,各镇、部门(单位)对照目标任务逐项自查自考,将完成情况书面并电子版报县考核办。

(二)结果上报。12月下旬,各指标负责部门要依照考核细则综合评定平时考核结果,必须向被考核镇、部门反馈情况,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考核办。

(三)年度总评。2011年底,由县级领导带队,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人员参加组成考核组,深入各镇、部门(单位)按照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要求,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报告会,综合评价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绩效,结果提交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兑现奖罚。

六、奖罚办法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良好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同时,被实行“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单位)直接确定为同类最后一名。对所负责的工作出现失误在中、省、市媒体曝光的,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每月各项主要指标未达到均衡进度或在全市通报排名中位列后3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在联席会议上剖析原因,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每季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对县主要考核指标未达到均衡进度或在全市通报排名中位列后3位的,由县纪委组织,县委、政府联系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镇、部门党政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季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未达到均衡进度和市对县主要考核指标在全市通报排名中位列后3位的,由县纪委组织,县委书记、县长对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镇领导实行提醒谈话;当年接受市上考核的指标在全市综合排名后三位的或当年在全县综合考核分类排名最后一名的,取消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年终各类考核评优资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分管工作有3项以上处于全市后3位的,县级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优。连续两年接受市上考核的指标在全市综合排名后三位的或连续两年在全县综合考核分类排名后三位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镇3万元、部门(单位)1.5万元,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荣誉称号,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评为“先进工作者”,各奖励资金1000元(驻县单位自行列支),单位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可为20%。

(二)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奖励乡镇5000元、部门(单位)3000元,单位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可为15%。

(三)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3%。

(四)目标责任考核为各类最后一名的,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镇、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

(五)重点项目建设优秀镇3个、重点项目建设优秀单位7个各奖励1万元;招商引资工作优秀镇3个、招商引资工作优秀单位5个各奖励1万元;非公企业纳税大户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各颁发奖牌一面。

(六)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七)驻县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

七、本实施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相关问题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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