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追赶超越,加快推进美丽幸福西乡建设,努力实现同步够格小康社会,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县直部门排名全市行业末位或镇(街道)排名全县末位的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四)县委全会对镇(街道)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在领导班子研判中,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经研判考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七条 依据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管党政领导干部;
(四)驻村联户扶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层级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导致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县级部门有关领导干部;
(四)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综治办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牌督办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进行调整的情形还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县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扶贫、审计、信访、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县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干部,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领导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县管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