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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2016-08-29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追赶超越,加快推进美丽幸福西乡建设,努力实现同步够格小康社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西乡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县委、县政府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被加分的,或在县本级召开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领导人参加的现场会,对主抓该项工作、且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良好”评定条件的镇(街道)、部门(单位),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名额限制)。

(二)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镇(街道),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考核先进单位”。

按照35%的比例,对县级机关、企事业“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单位”。

对县级机关、企事业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达到优秀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个人”。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大单项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相应“先进集体”。

(四)每两年在各镇(街道)中评选10名“优秀站(办、所)长”,在县直机关各部门股(室)长中评选20名“优秀股(室)长”,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分别授予“优秀站(办、所)长”、“ 优秀股(室)长”。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单位内部干部职工考核情况发放。

(二)对按年度计划完成整体脱贫任务的镇(街道),各奖励50000元;对按年度计划完成整体脱贫任务的村(社区),各奖励10000元;对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脱贫攻坚考核先进单位”,各奖励30000元;对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个人”,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先进集体,按照单项考核办法表彰奖励。

(四)对评选的全县“优秀站(办、所)长”、“ 优秀股(室)长”每人每次奖励2000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县考核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负责考核评定的单位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党政正职拟平级重用或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一般应获得优秀等次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党的建设考核等结果,评定出的先进个人可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单项考核指标工作中和城市拆迁改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层级表彰的党政干部,或单项工作经验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层级推广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重用。

(五)对被评为全县“优秀站(办、所)长”、“ 优秀股(室)长”和“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个人”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六)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统一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单项工作由县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统筹安排,相关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优秀站(办、所)长”、“ 优秀股(室)长”评选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经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审定后,报县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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